2017吉0191民初0078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张发与吉林齐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发,吉林省齐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张发,吉林省齐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民初00783号原告:张发,住吉林省九台市。被告:吉林省齐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地址: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王健。本院受理原告张发诉被告吉林齐鲁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原告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发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即5元,由原告张发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琳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