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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1283民初819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霍立新与李国兵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霍立新,李国兵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1283民初8190号之一原告:霍立新,男,1966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住泰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顾仁和,男,1955年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泰兴市。被告:李国兵,男,1976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泰兴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霍立新与被告李国兵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霍立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00元,减半收取17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吕兵代理审判员  鞠绮代理审判员  严超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