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4执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邓旭与王孝松欠款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鹤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旭,王孝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鹤岗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4执17号申请执行人邓旭,女,1974年5月5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南岗区东大直街***号*单元***室。被执行人王孝清,男,1976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鹤岗市工农区54委财达综合楼。鹤岗市中级人民人民法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鹤岗仲裁委员会作出的鹤仲裁字(2016)第4号仲裁裁决书,立案执行的邓旭申请执行王孝松欠款一案,因被执行人居住地在鹤岗市工农区。执行法院为了能够方便处理本案,将该案指定被执行人居住地所在法院执行。依照《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全省法院实行统一管理执行工作的办法(试行)》第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邓旭申请执行王孝清欠款一案由鹤岗市工农区人民法院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姚梦宇审判员 林 爽审判员 刘晨霞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于欣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