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622民初5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马银龙与张树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银龙,张树清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古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622民初557号原告:马银龙,男,1979年1月20日出生。被告:张树清,男,1968年5月30日出生。原告马银龙诉被告张树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银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0元,减半收取计160元,由原告马银龙负担。代理审判员 亢永庚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曾祥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