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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622民初5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马银龙与张树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古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银龙,张树清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古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622民初557号原告:马银龙,男,1979年1月20日出生。被告:张树清,男,1968年5月30日出生。原告马银龙诉被告张树清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银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0元,减半收取计160元,由原告马银龙负担。代理审判员  亢永庚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曾祥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