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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223执33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1-06

案件名称

广西凤糖鹿寨制糖有限责任公司、覃永淡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鹿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鹿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西凤糖鹿寨制糖有限责任公司,覃永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鹿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223执336号申请执行人广西凤糖鹿寨制糖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鹿寨镇建中西路88号。被执行人覃永淡,男,1976年8月15日出生,壮族,住所地广西鹿寨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桂0223民初1943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覃永淡在广西鹿寨农村商业银行寨沙支行账号为20×××58的存款6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廖庆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郭 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