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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2002执6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刘泽良、陈华琼与成都市龙泉金山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泽良,陈华琼,成都市龙泉金山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2002执681号申请执行人:刘泽良,男,1974年5月7日生,汉族,住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申请执行人:陈华琼,女,1977年7月27日生,汉族,住四川省广汉市。被执行人:成都市龙泉金山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龙泉镇滨河南路22号。法定代表人:周裕宁,董事长。申请执行人刘泽良、陈华琼与被执行人成都市龙泉金山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刘泽良、陈华琼于2017年3月16日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人民法院(2016)川2002民初3380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成都市龙泉金山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同日受理执行。在执行中,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规定时间内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到期后,被执行人未自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和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成都市龙泉金山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帐户上的存款7,000.00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提取、扣划其相应金额的收入。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钟 伟审 判 员  苏华君代理审判员  钟 鸣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