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2民初12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王艳霞与张海宇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艳霞,张海宇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2民初1206号原告:王艳霞,女,197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松山区。被告:张海宇,男,住赤峰市翁牛特旗,其他自然情况不详。原告王艳霞与被告张海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王艳霞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艳霞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艳霞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邮寄送达费40元,计65元(原告已预交),由王艳霞负担。审判员 杨锐琪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新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