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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402民初12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王艳霞与张海宇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艳霞,张海宇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2民初1206号原告:王艳霞,女,1974年1月10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松山区。被告:张海宇,男,住赤峰市翁牛特旗,其他自然情况不详。原告王艳霞与被告张海宇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3日立案。原告王艳霞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艳霞申请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艳霞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邮寄送达费40元,计65元(原告已预交),由王艳霞负担。审判员  杨锐琪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新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