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527民初11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17
案件名称
刘双卓与翟树林、翟红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内黄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内黄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双卓,翟树林,翟红义,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527民初1133号原告:刘双卓,男,1935年8月18日生,汉族,住内黄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清伟,男,1972年12月22日生,汉族,住内黄县,系原告刘双卓之子。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保堂,河南秉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翟树林,男,1985年5月24日生,汉族,住辉县。被告:翟红义,男,1964年12月3日生,汉族,住辉县。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新乡市红旗区公务员小区北区。负责人:林永兴,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斌胜,男,职员,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双卓诉被告翟树林、翟红义、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双卓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翟树林、翟红义、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双卓对被告翟树林、翟红义、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双卓撤回对被告翟树林、翟红义、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乡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1元,由原告刘双卓负担。代理审判员 郝宁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卫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