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11民初11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洛阳市洛龙区永华租赁站与张帅飞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洛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洛阳市洛龙区永华租赁站,张帅飞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洛阳市洛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豫0311民初1188号原告:洛阳市洛龙区永华租赁站,个体工商户。住所地:洛阳市洛龙区关林大道古城机械厂西院内。经营者:代永华,男,汉族,1964年11月3日生,住河南省固始县。被告:张帅飞,男,汉族,1988年12月17日生,住河南省伊川县。委托代理人:孙纯伟,系河南坤达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上列原告洛阳市洛龙区永华租赁站诉被告张帅飞为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经营者代永华、被告张帅飞及其委托代理人孙纯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2015年1月6日至2015年10月28日承租原告烟台海山塔式起重机一台,租期10个月,每月租金6000元。丢失海山塔吊标准节4节,每节赔偿3000元;丢失扶助墙2套,每套赔偿3000元,扶助墙铁块20块,每块赔偿300元;损坏海山塔吊底座1套,每套赔偿3000元;丢失塔吊电缆线110米,赔偿5000元。共计92000元。在我方多次讨要、协商、催要的情况下始终未付,原告为维权,只得诉至人民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付原告塔吊租赁费及丢失损坏赔偿费共计92000元;2、立即归还烟台海山塔吊备案证及山东大汉塔吊备案证;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被告辩称:1、原告所诉不实,原告所说租赁期限不对,应从2015年元月6日至2015年4月22日,租赁费被告已经支付给原告;2、起诉中所说的被告给原告丢失东西不存在;3、两个备案证被告没有拿,也不在被告手中,所以不存在归还问题;4、本案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求。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6日,原告作为甲方,与作为乙方的被告签订《租赁协议》,协议约定由原告将烟台海山塔式起重机一台以每月6000元的价格出租给被告使用,协议第七条租赁期限处未载明租赁期限;在该协议争议解决部分,手写字样为“本协议履行中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的,在出租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被告认为该手写部分系原告自行添写,自己不予认可;在协议设备清单后,手写字样为“标准节54-55节、扶墙8套、塔机底座1套、料斗1个、电缆线110米”,被告认为该部分系原告自行添写,自己不予认可,但对其余内容予以认可;在该协议最下端处,手写字样为“2015年元月6日起至10月28日止”,原告称该备注系自己所写,因系2015年10月28日被告将塔吊归还给我,所以才备注为10月28日止。对此,被告不予认可,认为归还原告塔吊的时间为2015年4月22日,且期间三个月的租金18000元自己已支付给了原告,至今已不拖欠原告的租金。原告对收到被告支付的18000元予以认可,但认为系支付另外塔吊的费用,与本案无关,但无证据予以提供。除上述本院查明的事实外,原被告对其诉辩主张意见均未提供证据予以佐证。另,被告认为从2015年元月6日签订《租赁协议》至今,已超过一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原告的起诉已超过诉讼时效。本院认为:一、关于原告主张的租赁费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一)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二)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三)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四)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因此本案租赁费的主张适用一年的诉讼时效。原告在《租赁协议》上自行标注租赁期限为“2015年元月6日起至10月28日止”,并认为被告系于2015年10月28日归还的塔吊,及拖欠租赁费,故从2015年10月28日至原告于2017年2月15日提起本案的诉讼,明显已超过一年的诉讼时效,且未提供证据证明存在诉讼时效的中断或中止的情形,故因原告的租赁费诉求主张已超过诉讼时效,对其该项诉求本院不予支持。二、关于原告主张被告赔偿丢失及损坏设备的损失及归还烟台海山塔吊备案证和山东大汉塔吊备案证的诉求。因被告对原告的该诉求不予认可,而原告又未提供证据予以佐证,故对原告的该诉求,本院不能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洛阳市洛龙区永华租赁站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22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董 菊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邢瑶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