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16执16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邹华维申请执行蒋仕华民间借贷纠纷案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邹华维,蒋仕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16执1622号申请执行人:邹华维,男,汉族,1969年12月15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被执行人:蒋仕华,男,汉族,1965年11月10日出生,住重庆市江津区。邹华维与蒋仕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双方于2017年2月28日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书”,经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法院(2017)渝0116民特99号、98号、97号、96号民事裁定书确认有效。因被执行人蒋仕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邹华维于2017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中双方协商,于2017年4月11日自愿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一、申请人邹华维与被执行人蒋仕华双方确认,蒋仕华应支付邹华维本案执行标的款759600元(含本金及利息,利息算至2017年4月15日止)。二、蒋仕华用位于江津区房屋,其中A栋1-4-4号房屋建筑面积122.07平方米、1-5-4号房屋建筑面积122.07平方米、1-6-2号房屋建筑面积74.23平方米、3-3-2房屋建筑面积101.63平方米、3-6-1号房屋建筑面积134.29平方米,B栋6-3-3号房屋建筑面积73.95平方米,以上6套房屋(共计628.24平方米)抵偿申请人邹华维借款本息共计759600元,六套房屋在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时办理产权给邹华维所有。……”。申请执行人邹华维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渝0116执1622号案件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持“人民调解协议书”、民事裁定书在法定申请执行期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生效。执行长 曾宪伟执行员 王琮鑫执行员 钟 用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廖菁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