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802民初6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原告孙红旗与被告申世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红旗,申世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02民初6105号原告:孙红旗。被告:申世萍。原告孙红旗与被告申世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8日立案。原告孙红旗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红旗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红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00元,退还原告孙红旗。审 判 长 张 锐审 判 员 高 强人民陪审员 乔志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郝巧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