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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802民初610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原告孙红旗与被告申世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红旗,申世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802民初6105号原告:孙红旗。被告:申世萍。原告孙红旗与被告申世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8日立案。原告孙红旗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孙红旗申请撤诉,自愿合法,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红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100元,退还原告孙红旗。审 判 长  张 锐审 判 员  高 强人民陪审员  乔志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郝巧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