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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2221民初18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邰一月与张海红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邰一月,张海红,邰一月,张海红

案由

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科尔沁右翼前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2221民初1826号原告:邰一月,女,1969年1月14日出生,蒙古族,农民。。被告:张海红,男,30岁,汉族,农民。本院于2017年4月12日立案受理的原告邰一月诉被告张海红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下落不明,待找到被告张海红后再起诉,故原告邰一月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邰一月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邰一月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56元,减半收取178元,由原告邰一月负担。审判员  佟永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五 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