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4民初364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王玉洁与华世永昌(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玉洁,华世永昌(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04民初3640号原告:王玉洁,女,1982年7月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山东省临清市。被告:华世永昌(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南泥湾路与延安路交口北方城三区32-16A区。法定代表人:邢见维。原告王玉洁与被告华世永昌(天津)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9日立案。原告王玉洁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玉洁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李跃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张骞书 记 员 刘玲本案所引用的相关法律规定内容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