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923执3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陈均华与陈先福、胡昌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均华,陈先福,胡昌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大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923执303号申请执行人:陈均华,男,1970年8月2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陈先福,男,1965年7月16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胡昌秀,男,1964年5月2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陈均华与陈先福、胡昌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陈先福、胡昌秀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陈先福、胡昌秀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6年12月8日以(2016)川0923执字303号执行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陈先福所有的位于大英县蓬莱镇江南东路城镇住宅用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陈先福所有的位于大英县蓬莱镇江南东路城镇住宅用地。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成代龙审判员 张宗建审判员 陈良贵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尚国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