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921执23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响水县人民法院与王锡超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响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响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响水县人民法院,王锡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响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921执2311号申请执行人:响水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王锡超,男,1983年2月6日生,汉族,农民,住江苏省响水县。本院在执行王锡超罚金一案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王锡超的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信息,未能查找到被执行人王锡超可供执行的财产,故本案可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待发现被执行人具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可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林正广代理审判员  贺永刚代理审判员  史伟冬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薛素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