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402执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与曾烈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曾烈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402执64号申请执行人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曾烈。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15)眉东民初字第196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于2017年1月9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其申请标的为支付借款本金31448元及利息,诉讼费381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外出下落不明,无财产可供执行,其名下房产已抵押暂不宜处理。经本院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曾烈有银行存款和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申请执行人三恒财富(北京)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亦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经释明,申请执行人同意暂缓执行,待被执行人有条件时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2015)眉东民初字第1961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执行员 刘剑锋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余小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