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111执283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8-01-12
案件名称
云南维熠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昆明虎宏经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云南维熠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昆明虎宏经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11执2833号申请执行人云南维熠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昆明虎宏经贸有限公司。关于云南维熠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昆明虎宏经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6月15日作出的(2015)官民二初字第17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民事判决书确认:被告昆明虎宏经贸有限公司向原告云南维熠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支付货款110000元。因昆明虎宏经贸有限公司未按生效的法律文书履行所确定的义务,云南维熠机械设备有限公司遂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因本院尚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经申请执行人同意,合议庭合议后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栋审判员 邹序金审判员 王文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 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