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21民初85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14
案件名称
魏树奎、庞俊荣等与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桓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桓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树奎,庞俊荣,魏鑫明,宗春艳,魏某
案由
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桓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321民初850号原告:魏树奎,男,1951年8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桓台县。原告:庞俊荣,女,1954年5月14日出生,汉族,现住桓台县。原告:魏鑫明,男,1981年6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桓台县。原告:宗春艳,女,1980年6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桓台县。原告:魏某,男,2006年2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桓台县。原告魏树奎、庞俊荣、魏鑫明、宗春艳、魏某诉被告桓台县唐山镇后大王村民委员会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树奎、庞俊荣、魏鑫明、宗春艳、魏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99元,减半收取计800元,由原告魏树奎、庞俊荣、魏鑫明、宗春艳、魏某负担。审判员 田召朋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