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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04民初15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合肥德善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与陆广英、李俊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合肥德善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陆广英,李俊,李秀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04民初1503号原告:合肥德善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祁门路1777号辉隆大厦七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94148906X。法定代表人:孙福来,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学聪,安徽安泰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陆广英,女,1976年2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告:李俊,男,1975年12月12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被告:李秀,女,1977年9月8日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本院在审理合肥德善小额贷款股份有限公司诉陆广英、李俊、李秀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 判 长  谢静筠人民陪审员  张 浩人民陪审员  韦章树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刘素馨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