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6民特1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高某甲申请宣告公民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高某某,高某甲
案由
申请宣告公民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陕0116民特18号申请人高某某。被申请人高某甲。申请人高某某申请宣告公民恢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倩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申请人高某某、被申请人高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高某某诉称:被申请人高某甲经本院(2015)长安民特字第00028号民事判决书宣告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现经复查,病已治愈,可恢复其行为能力。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高某甲曾患偏执型精神分裂症并在西安市精神卫生中心住院治疗,经其前妻刘某申请,本院于2016年5月6日作出(2015)长安民特字第00028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宣告被申请人高某甲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经治疗,2017年4月7日,西安市长安区韦曲南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出具诊断证明书,上载:高某甲同志在我院精神科,检查结果康复。故申请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恢复被申请人高某甲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本院认为:申请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情形现已消除,申请人申请恢复民事行为能力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撤销(2015)长安民特字第00028号民事判决书,宣告被申请人高某甲恢复民事行为能力。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员 张倩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牛洋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