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0782刑初87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张艳萍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艳萍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浙0782刑初877号公诉机关义乌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艳萍,女,1982年10月6日出生于浙江省开化县,汉族,初中文化,家住浙江省开化县。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7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2日被取保候审。义乌市人民检察院以义检刑诉[2017]84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艳萍犯盗窃罪,于2017年4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义乌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艳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张艳萍自2016年12月以来多次在义乌市商贸区服装店盗窃店内衣物,共价值人民币7390元,具体事实如下:1、2016年12月22日19时许,被告人张艳萍至稠城街道商贸区五街翊瑄名店内,趁被害人李某不注意之际,盗得店内的马甲一件(价值人民币1100元)。现赃��已追回并返还被害人。2、2016年12月22日20时许,被告人张艳萍至稠城街道商贸区五街完美名店内,趁被害人谢某不注意之际,盗得店内的外套一件(价值人民币1960元)。现赃物已追回并返还被害人。3、2016年12月29日15时许,被告人张艳萍至生活馆内,趁被害人杜某不注意之际,盗得店内的皮衣一件(价值人民币3880元)、打底衫一件(价值人民币450元)。现赃物已追回并返还被害人,被告人张艳萍已赔偿被害人杜某人民币10000元并取得被害人杜某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张艳萍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李某、谢某、杜某的陈述,证人刘某、昝某的证言,检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监控视频及制作说明,接受证据清单,证据保全清单,发还清单,批发销售单,价格认定结���书,谅解书,到案经过,被告人张艳萍的供述,身份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艳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张艳萍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艳萍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金华��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丁樟仁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鲍丽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