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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1行审1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兰溪市国土资源局、兰溪市兰江街道骅骝黄村胡店自然村村委会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兰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溪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兰溪市国土资源局,兰溪市兰江街道骅骝黄村胡店自然村村委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兰溪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浙0781行审16号申请执行人兰溪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兰溪市兰荫路27号。法定代表人傅学农,局长。被申请执行人兰溪市兰江街道骅骝黄村胡店自然村村委会,住所地兰溪市兰江街道胡店村70号。申请执行人兰溪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5月23日作出兰土资罚(2016)10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在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期间申请人兰溪市国土资源局发现被处罚人错误,故要求撤回对被申请执行人兰溪市兰江街道骅骝黄村胡店自然村村委会的强制执行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十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兰溪市国土资源局撤回对被申请执行人兰溪市兰江街道骅骝黄村胡店自然村村委会的强制执行申请。审 判 长  唐云峰审 判 员  陈子薇人民陪审员  冯美琴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蒋兰昕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