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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06执237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9-29

案件名称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唐龙华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唐龙华,宁波市北仑华森制冷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06执2372号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组织机构代码:59945526-2)。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长江路1096、1098、1100、1102号。法定代表人汪洪潭。被执行人唐龙华,男,1967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被执行人宁波市北仑华森制冷设备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1331499-0)。住所地:宁波市北仑区戚家山街道兴中路78号。法定代表人毛其方。申请执行人浙江民泰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宁波北仑支行依据已经发生效力的(2016)浙0206民初128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7月1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同日立案,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唐龙华、宁波市北仑华森制冷设备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唐龙华、宁波市北仑华森制冷设备有限公司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唐龙华、宁波市北仑华森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宁波市北仑华森制冷设备有限公司所有的浙B×××××号小汽车。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旗民审 判 员 薛天祥审 判 员 周 敏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代书记员 邹璐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