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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302财保8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张新远、王超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新远,王超,朱莉,王柏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302财保89号申请人:张新远,男,1971年1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申请人:王超,男,197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申请人:朱莉,女,1976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被申请人:王柏亚,男,1973年1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宿州市灵璧县。申请人张新远、王超、朱莉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王柏亚所有的位于宿州市港口北路与滨河路交叉口2#楼0604室。申请人已提供财产作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王柏亚所有的位于宿州市港口北路与滨河路交叉口2#楼0604室(房地权证宿字第××号)。保全价值250000元。期限三年。二、查封申请人王超提供担保的位于宿州市银河三路以北,磬云路以东上河城小区45#楼1805室[皖(2016)宿州市不动产权第0000021号]。期限三年。上述财产,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但不得买卖、抵押、转让、赠与等。案件受理费1770元,由申请人张新远、王超、朱莉承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高 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丽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