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刑申1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张利辉等人犯故意伤害刑事通知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豫刑申124号马孟军:你因张利辉等人犯故意伤害罪一案,对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洛刑一初字第3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及本院(2014)豫法刑二终字第00137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不服,以“原审没有查清张利辉杀害马新国的真实作案动机,民事赔偿不公”等为由,向本院申诉,请求再审查清张利辉杀害马某的真实作案动机,并要求民事赔偿200万元。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认为:1.关于本案犯罪动机问题。经审查,张利辉等人对伤害马某的犯罪动机已经作出供述,与证人苗某的证言相印证。张利辉供述称,2012年夏天的一天晚上喝酒时,听到苗某讲述因为马某的原因,致使其夫妻离婚,心情苦闷,便多次督促陈某找人殴打马某出气。证人苗某的证言证实,其与张利辉是多年朋友关系,曾经和张利辉说过离婚的事,也说过马某与其前妻有联系。印证了张利辉等人供述的张利辉系为苗某出气而授意陈某找人教训马某的作案动机。你认为本案没有查清真实作案动机,没有提出证据支持你的申诉要求,也没有证据证明本案有其他动机。2.关于本案民事赔偿问题。经查,原审根据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因本案遭受的实际物质损失并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判决的民事赔偿数额适当。你要求赔偿200万元的申诉请求没有法律根据。综上,你的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予以驳回。望服判息诉。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