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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05民初13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26

案件名称

刘广东与石志亮、许士兰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广东,石志亮,许士兰,石超,冯姣,石志明,田海霞,岳生明,牟思玲,山东冠昊工贸股份有限公司,青州市晨晖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05民初1322号申请人:刘广东。被申请人:石志亮。被申请人:许士兰。被申请人:石超。被申请人:冯姣。被申请人:石志明。被申请人:田海霞。被申请人:岳生明。被申请人:牟思玲。被申请人:山东冠昊工贸股份有限公司。被申请人:青州市晨晖工贸有限公司。原告刘广东诉被告石志亮、许士兰、石超、冯姣、石志明、田海霞、岳生明、牟思玲、山东冠昊工贸股份有限公司、青州市晨晖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刘广东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石志亮、许士兰、石超、冯姣、石志明、田海霞、岳生明、牟思玲、山东冠昊工贸股份有限公司、青州市晨晖工贸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656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济南中心支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15656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刘广东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磊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