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684民初30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郭善跃与迟晏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蓬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蓬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蓬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684民初305号原告:郭善跃,男,1975年9月27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蓬莱市。被告:迟晏安,男,1965年4月1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蓬莱市。原告郭善跃与被告迟晏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2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原告郭善跃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23000元,利息2300元(借款时间2013.06.18号);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告经营电脑销售维修业务,2013年被告经常到原告店里维修电脑,双方多次业务来往渐渐熟悉。2016年6月18日被告以日常花���为由向原告借款23000元,并承诺2016年6月28日全部还清。到还款期,原告多次电话催要被告还款,被告置之不理,为此原告诉来法院。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的借款行为涉及到刑事犯罪,且正在公安机关处理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郭善跃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白丽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邵 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