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424执1223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朱聪明、叶建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聪明,叶建龙,王国华,杨仙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424执1223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朱聪明,男,1959年5月17日出生,住海盐县。被执行人叶建龙,男,1963年6月18日出生,住杭州市下城区。被执行人王国华,男,1965年10月4日出生,住杭州市上城区。被执行人杨仙花,女,1971年7月26日出生,住杭州市下城区。本院在执行朱聪明与叶建龙、王国华、杨仙花(2016)浙0424执1223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的请求。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浙江省海盐县人民法院(2015)嘉盐西商初字第191号调解书的执行。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和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朱全林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赵伟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