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925行初2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8-07-27
案件名称
汤乃标与滨海县国土资源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建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湖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汤乃标,滨海县国土资源局,汤乃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苏0925行初257号原告汤乃标,男,1956年2月26日生,汉族,居民,住滨海县。被告滨海县国土资源局,住所地滨海县港城路与育才路交界处。法定代表人朱中亮,该局局长。第三人汤乃广,男,1957年2月14日生,汉族,居民,住滨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汤乃标诉被告滨海县国土资源局、第三人汤乃广要求履行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汤乃标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汤乃标自愿撤回对滨海县国土资源局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汤乃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汤乃标负担。审判长 董学斌审判员 丁扣萍审判员 夏 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黄 雯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