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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2401执保23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朱海英与王大鹏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1执保237号申请保全人:朱海英,女,1972年10月29日生,汉族,现住安图县。被申请保全人:王大鹏,男,1984年09月30日生,汉族,现住吉林省辽源市。申请保全人朱海英与被申请保全人王大鹏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保全人朱海英于2016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保全人王大鹏名下小型轿车车籍手续,并已提供担保。本院于2016年10月24日作出(2016)吉2401财保426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被申请保全人王大鹏名下小型轿车车籍手续;冻结了申请保全担保人朱海英银行内的人民币3万元。2017年4月11日申请保全人朱海英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对被申请保全人王大鹏名下车辆车籍的冻结。2017年4月11日本院作出(2016)吉2401民初6821号之一民事裁定书认为,申请保全人朱海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项、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被申请保全人王大鹏名下小型轿车车籍手续冻结。二、解除对申请保全担保人朱海英银行内的人民币3万元的冻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本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车 一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嘉悦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