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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021民初63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原告辽阳县黄泥洼供销合作社钰德顺农资服务站诉被告顾士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阳县黄泥洼供销合作社钰德顺农资服务站,顾士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021民初634号原告:辽阳县黄泥洼供销合作社钰德顺农资服务站,住所地辽阳县黄泥洼镇黄泥洼村。负责人:姜丽,经理。委托代理人:崔晓菲,该服务站员工。被告:顾士喜,男,53岁,汉族,农民。原告辽阳县黄泥洼供销合作社钰德顺农资服务站诉被告顾士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立案,原告辽阳县黄泥洼供销合作社钰德顺农资服务站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辽阳县黄泥洼供销合作社钰德顺农资服务站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姜冬梅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宣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