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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122民初13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单松与吴洋、袁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肥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单松,吴洋,袁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肥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122民初1322号申请人:单松.被申请人:吴洋.被申请人:袁迎.单松诉吴洋、袁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单松于2017年4月1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00000元或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单松以担保人韦森名下的位于××镇××路××××苑×商住楼×室(建筑面积71.58平方米、房地权肥东字第××××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吴洋银行账户存款100000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查封担保人韦森名下的位于××镇××路××××苑×商住楼×室(建筑面积71.58平方米、房地权肥东字第××××号)。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张广海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秦 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