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12民初346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08
案件名称
陈某诉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赵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昆明市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112民初3464号原告:陈某,女,汉族,1991年1月21日出生,身份证登记住址:湖南省新化县,公民身份号码:XXXXXX。被告:赵某,男,汉族,1991年2月23日出生,身份证登记住址: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公民身份号码:********。原告陈某诉被告赵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陈某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申请撤回对被告赵某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对被告赵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773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陈丽慧负担。审判员 周永婷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宇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