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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1023行初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8-02-09

案件名称

冯焕亮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永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清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焕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全文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冀1023行初10号起诉人冯焕亮,男,196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廊坊市永清县。2017年4月11日,本院收到冯焕亮的起诉状,诉称1、根据①2014年9月19日北辛溜乡人民政府《关于冯焕亮反映该村砖厂占地问题答复意见书》②原永清县北辛溜乡经济联合社(现改名经委)的《乡砖厂占用土地协议书》与永清县国土资源局2016年的政府信息公开实际占地面积不符。2、根据①2011年廊坊市国土资源局颁发的《釆矿权标识牌》和②现砖厂辛立村支渠南的两个釆矿区,西面釆矿区被廊坊市八品有限公司从砖厂地面取土填平,东面保持现状,以上两点与永清县国土资源局2016年政府信息公开不符。3、公示的政府信息里没有将没收的矿产品、罚款单、永清县国土资源局申请法院执行的申请书等公示。由于永清县国土资源局政府公开信息不详、不符、无奈诉至永清县人民法院,请求1、撤销永清县国土资源局原三次不实政府信息。2、永清县国土资源局须发文通知四村村委会(西镇村、东镇村、吴楼村、安仁庄村)及村民代表,对永清县北辛溜砖厂占地面积、釆矿面积重新测量并公示。3、永清县国土资源局是如何上报消除经营者越层越界违法的工作情况。4、永清县国土资源局没收越层越界开釆的矿产品和违法占地所得的,现场录音录像,以及将矿产品和违法所得如何处置,请详细公示。经审查,本院认为,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不是具体的行政行为。因此起诉人的第一项诉讼请求及其他诉讼请求均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起诉人的起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提起行政诉讼的起诉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冯焕亮的起诉,本院不予立案。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李 蓓审判员 李田芳审判员 樊眉珅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夏云岭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