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肥西执字第00454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XX、王金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王金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肥西执字第00454号之二申请执行人XX,女,1974年12月1日生,汉族,住合肥市庐阳区,被执行人王金和,男,1970年10月8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肥西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XX与被执行人王金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提取(扣留)被执行人王金和的全部拆迁补偿款。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王洪波二〇一七年××月××日书记员 叶小倩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人民法院扣留、提取收入时,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所在单位、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必须办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