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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珙执字第57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张仕鹏与四川欧冠陶瓷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仕鹏,四川欧冠陶瓷有限公司,珙县流水岩煤炭生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珙执字第571-7号申请执行人张仕鹏,男,1989年2月10日出生,汉族,住珙县。被执行人四川欧冠陶瓷有限公司,地址:珙县。法定代表人罗金。被执行人珙县流水岩煤炭生产有限公司,地址:珙县。法定代表人罗洪仲,职务:经理。四川省珙县人民法院(2015)宜珙民初字第183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该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珙县流水岩煤炭生产有限公司,未经本院允许不得变更工商登记。查封被执行人珙县流水岩煤炭生产有限公司价值340万元的财产。不得对公司或财产设置他项权。允许其正常经营。二、以上第一项,如被执行人需变更工商登记或处理公司资产或设置他项权,应向本院报告,经本院审查,不影响本案申请执行人权益的前提下,本院允许,方可变更工商登记或处理公司资产或设置他项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季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曾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