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琼9022司惩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海口莱富特节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蔡雅意、海南屯昌雅圣文化娱乐传播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决定书
法院
屯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屯昌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海南省屯昌县人民法院决 定 书(2017)琼9022司惩6号被拘留人:蔡雅意(身份证号:xxxxxxxxx),男,1977年7月7日出生,汉族,海南屯昌雅圣文化娱乐传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本院在执行(2016)琼9022执221号案件中,即申请执行人海口莱富特节能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蔡雅意、海南屯昌雅圣文化娱乐传播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查明被执行人蔡雅意、海南屯昌雅圣文化娱乐传播有限公司拒不履行本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琼9022民初60号民事判决书所确认的义务,亦未按报告财产令的要求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三款、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决定如下:对蔡雅意拘留15日。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口头或者书面向海南省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伪造、毁灭重要证据,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二)以暴力、威胁、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贿买、胁迫他人作伪证的;(三)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已被查封、扣押的财产,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四)对司法工作人员、诉讼参加人、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协助执行的人,进行侮辱、诽谤、诬陷、殴打或者进行打击报复的;(五)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人民法院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一百一十五条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十万元以下。对单位的罚款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拘留的期限,为十五日以下。被拘留的人,由人民法院交公安机关看管。在拘留期间,被拘留人承认并改正错误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提前解除拘留。第一百一十六条拘传、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拘传应当发拘传票。罚款、拘留应当用决定书。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第二百四十一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