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行赔辖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信恒亚等43户村民与宿州市国土资源局和砀山县国土资源局赔偿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皖13行赔辖4号原告信恒亚等43户村民诉被告砀山县国土资源局政府信息公开及宿州市国土资源局行政复议附带提起行政赔偿一案,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以此案需要指定管辖为由报请本院指定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原告信恒亚等43户村民两次申请审判人员回避,为妥善化解纠纷,该院不宜再审理本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安徽省灵璧县人民法院管辖。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人民法院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