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103执6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14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分行、王祥琴信用卡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分行,王祥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南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03执68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分行,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西路11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100152621519B。法定代表人:陈付山,该行行长。被执行人:王祥琴,女,1964年1月1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皖东国际车城B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分行与被执行人王祥琴信用卡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祥琴在银行系统有开户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王祥琴的银行存款人民30821.59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王 红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双燕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