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9004执119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李顺娇与刘柏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仙桃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仙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顺娇,刘柏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9004执1190号申请执行人李顺娇,女,1966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被执行人刘柏学,男,1965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仙桃市人。申请执行人李顺娇与被执行人刘柏学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作出的(2016)9004民初1049号民事判决确定:一、被告刘柏学赔偿原告李顺娇各项经济损失92111.78元。二、原告李顺娇赔偿被告刘柏学各项经济损失13353.96元。案件受理费2703元,反诉费255元,合计2958元,由原告李顺娇负担606元,被告刘柏学负担2352元。被执行人刘柏学一直未履行。因申请执行人李顺娇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刘柏学的财产线索,而被执行人刘柏学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鄂9004民初1049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昊审判员 刘 林审判员 刘昌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敖四明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