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3行终8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陈凤珂诉高青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行政不作为案
法院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淄博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鲁03行终82号上诉(一审起诉人)人:陈凤珂,男。上诉人陈凤珂因行政不作为一案,不服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2016)鲁0322行初18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陈凤珂上诉请求:撤销山东省高青县人民法院(2016)鲁0322行初18号行政裁定,责令原审法院立案审理。事实和理由:根据《山东省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管理办法》规定,高青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负责本行政区划内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管理工作,即有通知上诉人参加乡村医生资格考试的义务,原审法院以高青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对上诉人参加考试没有通知义务为由不予立案不符合法律规定。本院认为,《山东省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管理办法》中并未规定卫生和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具有乡村医师资格考试通知的义务,上诉人应自行按照该管理办法要求参加考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提起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上诉人陈凤珂以高青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行政不作为为由提起行政诉讼没有事实根据,故不符合行政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且《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上诉人所诉事项为2004年发生,已超法定起诉期限。综上,陈凤珂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高振涛审判员 田秀沛审判员 张兴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范 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