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26执27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贾士勇、张路林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贾士勇,张路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灵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126执27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贾士勇,男,1950年5月16日生,汉族,灵寿县。被执行人:张路林,男,1960年2月1日生,汉族,灵寿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灵寿县人民法院(2017)冀0126执278号之四裁定书,于2017年04月13日向被执行人张路林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三日内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路林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张路林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60×××58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569.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辛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