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9006财保1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刘士陆、王磉礅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士陆,王磉礅,王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湖北省天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鄂9006财保14号申请人刘士陆,男,1957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住湖北省天门市。被申请人王磉礅,男,1957年8月28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住湖北省天门市。被申请人王佳,女,1983年3月11日出生。汉族,湖北省天门市人,住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系王磉礅之女。申请人刘士陆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王磉礅转移至其女儿王佳名下的北京嘉乐会家政服务有限公司13.67%股权(价值32.835875万元)。并已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刘士陆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王佳在北京嘉乐会家政服务有限公司持有的13.67%股权(价值32.835875万元)予以冻结。案件申请费2000元,由申请人刘士陆承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长 程强斌审判员 周红刚审判员 桂义斌二0一七年二0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熊 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