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482刑初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王某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482刑初126号公诉机关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男,1988年9月24日生,汉族,常州市金坛区人,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常州市金坛区。曾因吸食毒品,于2014年1月被常州市武进区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又因吸食毒品,于2015年1月被原金坛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再因吸食毒品,于2017年2月被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强制戒毒二年。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3月9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4月5日被逮捕。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检察院以坛检诉刑诉[2017]1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3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彬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起诉指控:2017年2月2日至11日间,被告人王某在常州市金坛区富邦家具城一楼104室其暂住地,先后三次容留王某(另案处理)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具体事实分述如下:1、2017年2月2日下午,被告人王某在常州市金坛区富邦家具城一楼104室容留王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2、2017年2月10日下午,被告人王某在常州市金坛区富邦家具城一楼104室容留王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3、2017年2月11日下午,被告人王某在常州市金坛区富邦家具城一楼104室容留王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被告人王某在强制戒毒期间,如实供述公安机关未掌握本人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的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王某、袁某的证言笔录,常州市公安局金坛分局滨湖派出所民警出具的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关于被告人王某的劣迹情况,有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等在卷佐证。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二年内多次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王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罪名成立,应予采纳。被告人王某曾因吸毒被多次行政处罚,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王某在强制戒毒期间,如实供述公安机关未掌握的本人容留他人吸毒的罪行,以自首论,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庭审中,被告人王某自愿认罪,对其可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保障国家对毒品的管理制度,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王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7年3月9日起至2017年7月8日止。被判处的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庄克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马雁婷附本案判决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处罚:(一)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二)二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三)二年内曾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受过行政处罚的;(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五)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的;(七)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向他人贩卖毒品后又容留其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并向其贩卖毒品,符合前款规定的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定罪条件的,以贩卖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数罪并罚。容留近亲属吸食、注射毒品,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