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2424民初1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刘红艳与范菊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汪清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汪清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红艳,范菊英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24民初141号原告:刘红艳,女,汉族,个体,住汪清县。被告:范菊英,女,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延吉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蕾,吉林孚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刘红艳与被告范菊英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25日立案。原告刘红艳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红艳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红艳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 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银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