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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05民初270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蔡某与河南央融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河南央融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05民初27067号原告蔡某,女,汉族,1973年7月1日出生,住郑州市。委托代理人张卫云、靳建林,北京华泰律(郑州)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央融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翠花路7号33号楼东2单元5层22号。法定代表人陈某。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某诉被告河南央融财富资产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蔡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蔡某自动撤回起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蔡某负担。审 判 长  焦玉娟人民陪审员  朱淑娟人民陪审员  吴泉英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