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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802民初79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03

案件名称

原告广元市城区双才设备安装租赁服务部与被告重庆腾辉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重庆腾辉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德阳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元市城区双才设备安装租赁服务部,重庆腾辉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重庆腾辉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德阳分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802民初799号原告:广元市城区双才设备安装租赁服务部,住所地广元市东坝莲花村7组14号。经营者:史双才,男,1969年9月2日出生,汉族。被告:重庆腾辉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梓潼街道办事处石院街197号。法定代表人:余暇,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重庆腾辉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德阳分公司负责人:刘继昌。原告广元市城区双才设备安装租赁服务部与被告重庆腾辉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重庆腾辉建设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德阳分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广元市城区双才设备安装租赁服务部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元市城区双才设备安装租赁服务部的申请符合自愿处分原则,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元市城区双才设备安装租赁服务部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638.00元,由原告广元市城区双才设备安装租赁服务部负担。审判员  王丽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罗鸿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