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0522民初12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泸州市华美物业有限公司与周希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泸州市华美物业有限公司,周希禄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合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522民初1241号原告:泸州市华美物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502744680504N。法定代表人:何平,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范林琴,女,生于1971年7月30日,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平,男,生于1977年12月1日,汉族。被告:周希禄,女,生于1970年8月11日,汉族。原告泸州市华美物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周希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3日以“被告已履行大部分缴费义务”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自愿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泸州市华美物业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泸州市华美物业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夏建英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周晓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