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2民终368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6-19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胜利路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胜利路支行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民终3681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胜利路支行,住所地唐山市路南区胜利路55号。法定代表人:李志广,该支行行长。上诉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胜利路支行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2017)冀0202民初89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山胜利路支行主要上诉请求撤销一审裁定,指令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受理本案。事实和理由:持卡人刘伟已于2016年7月19日死亡,上诉人依法起诉刘伟的法定继承人要求归还刘伟信用卡透支本金本金、利息等费用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本院经审查认为,因持卡人刘伟已于2016年7月19日死亡,上诉人依法起诉刘伟的法定继承人要求归还刘伟信用卡透支本金本金、利息等费用属于民事案件受理范围。人民法院应当立案受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2016)冀0202民初892号民事裁定;二、本案指令河北省唐山市路南区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沈荣进审判员  高淑芳审判员  于 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璐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