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2325民初7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章中与李继周、李继洪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贞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贞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中,李继周,李继洪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325民初706号原告章中。被告李继周。被告李继洪。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郭志海,男,贵州贵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左权宇(实习律师),男,贵州贵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章中诉与李继洪、李继周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章中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章中本着与被告互谅互让的态度向本院撤回起诉。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撤诉理由并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章中承担。审判员 肖秀连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万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