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黔2325民初70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3

公开日期: 2017-04-25

案件名称

章中与李继周、李继洪恢复原状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贞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贞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章中,李继周,李继洪

案由

恢复原状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贞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2325民初706号原告章中。被告李继周。被告李继洪。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郭志海,男,贵州贵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左权宇(实习律师),男,贵州贵兴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章中诉与李继洪、李继周恢复原状纠纷一案中,原告章中于2017年4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章中本着与被告互谅互让的态度向本院撤回起诉。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撤诉理由并未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章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章中承担。审判员  肖秀连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万庚 来自